:::
主內容區域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 1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17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 件各1份。 二、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 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請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 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確實宣導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 規定。又為配合政府淨零碳排及數位政策,請依人事總處 113年3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33022287號函(諒達),加強 宣導運用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公務員經 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兼職調查表)線上 填寫及具結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