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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5977號函辦理。
二、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即連續代理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為期學校教師與公務人員權益衡平,有關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倘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三、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二)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三(一)方式計算之。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