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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及「臺南市109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為鼓勵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後教授本土語文課程及學校發揮專才專用,針對授課教師及專才專用學校予以獎勵。
三、獎勵方式如下:
(一)通過中高級以上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如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達1學期且公開授課1次者,敘嘉獎1次獎勵之。
(二)校內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占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總節數符合下列比率者,對學校敘行政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