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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1日發給。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各一份。


